2019年02月16日 04:09 工商時報 林昱均/台北報導
若企業在境外的所得已獲繳稅憑證,在5年內皆可持憑證至我國稅局辦理更正退稅。國稅局官員指出,只要企業的總機構在我國,應針對境內外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,但如果在海外已繳稅、獲得憑證卻來不及趕上當年度申報,仍可在後續5年內申請退稅。
官員表示,企業所得為「權責基礎制」,也就是當年度的所得、繳稅憑證都只能適用該年度,不得延後使用。但實務上,因各國繳稅月份不同,有時台灣企業在他國繳稅後、須等到隔年底才拿到憑證,時節上早已過了我國5月報稅季,因此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延長申請期間,讓企業可在後續5年內持憑證退稅。
我國在計算所得上可分為「現金收付制」與「權責基礎制」。一般而言除獨資合夥企業以外,個人綜合所得稅為「現金收付制」,也就是所得匯進帳戶或拿到實質所得才會課稅。
而企業法人則多為「權責基礎制」為主,以帳面上的收入、支出作為基準,所以即使企業未拿到實質金錢,但只要是當年度有所得實現,同樣要課稅。不過,企業法人也可選用「現金收付制」,只要在每年的9月底前申請更改即可。
不過,在「權責基礎制」下,企業如果是在海外投資所得,未必能在我國報稅季前就拿到繳稅憑證。
官員舉例,曾有A公司在2016年於馬來西亞投資股票、收益約300萬元,但因為A公司在馬國較晚繳稅,等到獲得繳稅憑證時已是2017年底、趕不上我國5月報稅月,加上A公司也未明確按年度整理憑證,導致2018年報稅時還在用2017年的憑證、因此遭國稅局剔除。
但官員強調,即使A公司2018年度申報錯誤,但其憑證在2017到2021年仍屬有效,還是可持憑證至我國稅局申請退稅,將2017年重覆繳納的營所稅退還給A公司。
(工商時報)